外籍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 經衛生署及勞委會指定之「公辦公營醫院」或「準區域級教學醫院」附設「醫療評估小組」 核定受照顧人需24小時全天候看護並開立「病症及失能診斷書」(條件如附表)。
◎ 領有區公所發放「身心障礙殘障手冊」,等級達極重度患者。(特定項目僅需重度即可)
申請文件:
1.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書(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4.如隔代申請請附中間關係人身份證影本
(例張三申請照顧爺爺,請附張三父親身份證影本)
5.雇主資料傳遞單(醫院需要)
6.受照顧人近3個月半身二寸照片乙張(診斷書黏貼)

身心障礙手冊種纇:

等級需達重度(本類別免開巴式量表)

01.平衡機能障礙 02.軀幹障礙
03.智能障礙 04.植物人
05.失智症 06.自閉症
07.染色體異常 08.先天代謝異常
09.其他先天缺陷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ㄧ)
11.精神病 ps.瞭解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人需與受照顧人為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
◎ 受照顧人可自為申請人,條件為在台無親屬。
◎ 申請人或受照顧人2年內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判決確定事實者」
◎ 申請人2年內不得有將聘雇外籍勞工轉換新雇主情事

巴氏量表15項疾病: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瘡、類天?瘡、紅皮症、各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
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
(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
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確有專人 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CDR表評分為2分者可免除「巴氏量
評分」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16. 其他,請說明:
看護工薪資說明:
基本薪資: $15,840元
月加班費: $ 2,112元(528*4天)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元
外勞健保費60%: $   943元
總計雇主每月應付: $20,895元
以上支付金額依勞委會公告